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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洪、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20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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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20714号
  • 案件名称

    刘燕洪、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刘燕洪;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杜亚兰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207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燕洪,女,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苍月,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CHANKICHING。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亚兰,女,199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甘肃省文县。上诉人刘燕洪与被上诉人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迪公司”)、杜亚兰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2425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受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上诉人刘燕洪上诉请求:1、撤销(2021)粤0104民初24251号民事裁定,指令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予以审理;2、富迪公司、杜亚兰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上诉主要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裁定混淆了涉案法律关系主体与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责任承担主体之差异,错误识别诉争劳动关系项下的用人单位,并无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法律法规,系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案涉的用人单位系广东富迪爱无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鉴于用人单位广东富迪爱无价网络科枝有限公司已经注销,丧失诉讼主体资格且不能再承担法律责任,故刘燕洪以作为用人单位出资人、清算组成员的富迪公司、杜亚兰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由该二者就刘燕洪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承担法律责任。富迪公司、杜亚兰的法律身份系刘燕洪主张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出资人、清算组成员,诉讼地位系应予承担责任的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亦即本劳动争议中应列为被告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责任承担主体。二者当然非系涉案劳动法律关系项下的用人单位。一审裁决基于把理应作为责任承担主体的富迪公司、杜亚兰混淆为劳动法律关系项下用人单位的错误认定,完全罔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系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严重错误。庭审过程中,一审未就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双方身份等问题开展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或听取当事人意见。而是在富迪公司、杜亚兰甚至都未就劳动关系提出抗辩,或当事人各方均未就用人单位身份发表任何意见的情况下,直接主观、单方地就案涉劳动关系作出判断,导致错误否定了涉案劳动关系的真实存在。一审裁定作出过程有违正当程序,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二、本案诉争法律关系并非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而是劳动关系。刘燕洪的请求权基础系社会法范畴中劳动法律关系项下劳动者的请求权,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刘燕洪有权基于特别法(即劳动法律关系)主张债权。一审庭审中因刘燕洪未将劳动关系项下争议作为一般债权发起主张,从而不予审理,系严重侵害刘燕洪合法权益,适用法律错误。三、退一步讲,用人单位以欺诈手段拖欠劳动报酬并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擅自注销工商登记,本就给劳动者带来了维权阻碍,劳动者基于便利考量,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起劳动争议之诉,同时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即是希望得到有力的司法保护,尽快获得金钱方面的赔偿和救济。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便利当事人诉讼的角度,一审法院在已经接受刘燕洪财产保全申请并收取了保全费的前提下,也不应简单、草率地不就金钱债务进行实体审理,这不仅可能导致劳动者申请的财产保全被解除,还将引发管辖法院所在城市的变更,势必大大增加本无过错且长久拖欠劳动报酬的弱势劳动者之维权成本,严重有违公平正义。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严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刘燕洪的上诉请求。经查明,刘燕洪于一审审理期间提交了广东富迪爱无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等证据。广东富迪爱无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经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本院认为,刘燕洪主张因与原用人单位广东富迪爱无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争议,故提起本案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现本案中,原广东富迪爱无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故刘燕洪基于本案基础法律关系对原广东富迪爱无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提起劳动争议之诉,符合法律规定。刘燕洪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应予受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刘燕洪的起诉,存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2425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王 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胡 星书 记 员  何敏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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