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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21执1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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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21执1758号
  • 案件名称

    李俊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开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俊奇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21执1758号被执行人李俊奇,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贵阳,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本院在执行李俊奇罚金一案中,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121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俊奇应缴纳罚金2000.00元。执行工作及措施:1、完善执行文书送达工作,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2、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冻结银行账户及列入失信人员名单;3、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在该居住地没有修建房屋。本院认为,本案未能执行到李俊奇罚金2000.00元,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人李俊奇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依法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维审判员 刘有才审判员 黄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海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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