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跃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81执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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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执842号案件名称
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跃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冈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跃志;曹贞贞;刘尝洲;卢海燕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81执84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武强路239号。法定代表人刘芙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跃志,男,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被执行人曹贞贞,女,199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被执行人刘尝洲,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被执行人卢海燕,女,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朱跃志、曹贞贞、刘尝洲、卢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跃志于2021年9月13日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息15000元,同时与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做出了具体的偿还计划,现申请执行人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581民初22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廖贻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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