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广西茂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赵伟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621执795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621执79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广西茂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赵伟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广西茂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赵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621执7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西茂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广西防城港市上思县思阳镇城南开发区凤凰五巷。法定代表人:朱韬被执行人:赵伟,男,汉族,1991年7月21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申请执行人广西茂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桂0621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268.96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西茂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伟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需要长期履行,和解期间不宜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桂0621执7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家产审判员  叶小鹏审判员  谢金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零东权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