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赡养费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282执1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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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82执1516号案件名称
李某1赡养费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开原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某1案件缘由
赡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1282执151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1与被执行人李某2、李某3、李某4赡养费纠纷一案,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0)辽1282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某2、李某3、李某4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某1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某2、李某3、李某4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2、李某3、李某4已将案件款全部给付完毕,此案已结案。本院认为,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0)辽1282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0)辽1282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薛立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刚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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