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养科、黎利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4民终2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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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民终2004号案件名称
黄养科、黎利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黄养科;黎利国案件缘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4民终20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黎利国,男,1972年06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住乾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荣,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养科,男,1970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陕西乾县人,住乾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典典,男,199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乾县人,住乾县,系黄养科之子,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鹏,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黎利国、上诉人黄养科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20)陕0424民初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黎利国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由被上诉人黄养科承担所建房屋损失61662.1元,并承担房屋损失鉴定费70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在施工中存在严重过错,导致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全部损失。上诉人为查明楼房质量损失花费的鉴定费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法院对材料费8573.57元不应扣减。黄养科辩称:答辩人承包上诉人民房施工劳务,完全按照上诉人图纸或口头要求实际施工,已经尽到了农村民房建设基本要求,房屋建成后,早已验收并交付上诉人使用,上诉人早已对外出租使用,足以印证答辩人不存在严重过错。答辩人建造的是农村一般房屋,上诉人一开始设计的是三层,施工中突然提出加建四层。上诉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缺陷。鉴定意见不客观,部分内容存在错误,收取的鉴定费用并不合理合法。请求驳回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黄养科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涉案房屋存在的缺陷系被上诉人原因所致。鉴定意见书完全背离客观事实,连基本方位都搞错。就施工合同而言,双方经人介绍签订,上诉人不存在具备建设资质问题。黎利国辩称:黄养科作为实际施工人具有全部过错,其过错及导致的损失反映在鉴定意见书中。黎利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所建房屋质量损失61662.1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房屋损失鉴定费7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购买防冻剂费用3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4月15日签订了建房施工《合同》1份,约定被告承建原告位于乾县XX街道(电管站对面)五间三层门面房提供建筑劳务,合同中对于主体结构、承包范围、工程质量,价款等做了约定。由原告提供图纸,被告提供劳务施工,原、被告一直在协商中施工,未按原设计图纸施工,如:在墙体地基处理不一致情况下,扩大了房屋西南角房间实用面积。被告按原告要求将五间三层门面房主体建成后,原告提出加盖第四层,该五间四层门面房于2018年11月份建成。期间,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原告以质量不合格未向被告清偿。现原告具状请求被告赔偿其建房造成的损失。审理中,经原告申请陕西环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了《陕西环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因承包人施工技术欠缺或管理不当,造成涉案工程中存在以下质量缺陷不能满足设计、规范或正常使用要求:1.一层西南角房间向南加深部分基础已出现明显不均匀沉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2.西侧楼梯一层休息平台至三层顶板之间未设置南北向梯梁,该楼梯东墙砌筑于楼梯板或结构板上,存在安全隐患;3.二、三层后补楼梯构造柱位置不当,存在较大安全隐患;4. 楼梯宽度和坡度偏差过大;5.三层卫生间门洞采用角钢代替混凝土过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6.房屋西南角南北方向垂直度最大偏差过大;7.南侧多处窗口渗漏;8.多处窗下口外檐坡度不明显。(二)涉案房屋因上述原因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或需要的维修费用按照本鉴定意见书“五分析说明”中的处理方式进行计算。其费用为人民币肆万陆仟三佰肆拾伍元玖角柒分(46345.97元)。及《陕西环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补充鉴定意见函》: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和原有送鉴资料及本次补充的送鉴资料,本次补充说明在原鉴定意见基础上需增加的损失费用,合计14584.13元(壹万肆仟伍佰捌拾肆元壹角叁分),其中:1.因四层结构板施工标高一致,引起四层室内地面找平本可节省的材料费用为8573.57元,具体由法官裁判;2.屋面裂缝损失费用为1500元,屋面防水施工不在双方合同约定范围内,本次不单独计算;3.一层和三层返工的卫生间材料损失费用为5242.56元,即该部分损失需比原鉴定意见增加费用为4510.56元。具体由法官裁判。2020年4月7日,原告具状本院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房施工《合同》成立;因被告作为施工人,因其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存在安全隐患的,造成了原告的房屋修理或返工、改建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合同履行中,由于原告要求被告变更施工方案,加盖第四层,属于协议变更合同行为,造成建筑材料浪费部分应由原告承担为宜;因原、被告一直协商中施工,未按图纸设计施工或重新设计,协商改建房屋,造成了如西南角房间等处房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后果的发生原因之一,而原告让被告加盖四层,明知被告作为匠工不具有相应建设四层建筑建设设计单位资质,为此造成的损失,原、被告应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所以,原告请求被告承担鉴定费70000元应计算在原告的损失范围之内,原、被告对此损失应共同予以承担;原告购买的防冻剂,因原告未提供有力应由被告承担该损失的证据,故对其要求被告承担防冻剂费用3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黄养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黎利国房屋损失52356.53元(46345.97元+ 14584.13元- 8573.57元); 二、被告黄养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黎利国支付的鉴定费35000元;三、驳回原告黎利国要求被告黄养科承担原告购买防冻剂费用300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993元,由原告黎利国负担1035元,被告黄养科负担 1958元。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认为:经本院依法委托,陕西环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因承包人施工技术欠缺或管理不当,造成涉案工程中存在以下质量缺陷不能满足设计、规范或正常使用要求”并确定了黎利国的损失或需要的维修费用,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经法定程序鉴定产生,经当事人双方质证后不存在依法不应采纳的情形,故一审法院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法采信正确,故黄养科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黎利国的相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涉案房屋为变更加建工程,并且为局部加建,原图纸中并未提及等原因,故四层室内地面找平花费的材料费8573.57元由黎利国承担合理合法。黎利国作为施工合同的甲方、定作人,明知黄养科作为承包人不具有建设四层建筑的相应资质,为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由双方对鉴定费共同承担亦正确;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黎利国、上诉人黄养科的上诉请求均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986元,由黎利国、黄养科各负担299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宇童 审 判 员 赵建辉 审 判 员 魏永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玲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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