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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齐强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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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673号
  • 案件名称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齐强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齐强德;沈永芳;赵守玺;沈永香;李建武;柴金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673号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北大街十字东侧。负责人:厍文璞,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发守,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齐强德,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沈永芳(齐强德之妻),女,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赵守玺,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沈永香(赵守玺之妻),女,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李建武,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柴金玉(李建武之妻),女,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与被执行人齐强德、沈永芳、赵守玺、沈永香、李建武、柴金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于2021年9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6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彦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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