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希祥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153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15345号案件名称
张希祥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希祥;北京人和易行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15345号申请执行人:张希祥,男,汉族,1991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北京人和易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8号中关村软件园10号楼2层208-9。本院在执行张希祥与北京人和易行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通过最高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哲审判员 张瀚文审判员 刘 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延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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