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郭宏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2民初8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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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2民初8213号案件名称
和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郭宏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和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郭宏昌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2民初8213号原告:和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农业路南天明路西怡丰新都汇3号楼一层西。法定代表人:杨利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秋秋,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丽,该公司员工。被告:郭宏昌。原告和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宏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和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和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俊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晓晗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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