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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张忠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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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1571号
  • 案件名称

    王勇、张忠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
  • 当事人

    王勇;张忠义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1571号申请执行人:王**,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沧县。被执行人:张忠义,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张忠义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该执行案件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0)冀0921执11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则该执行案件,应立执恢案号,而不是重新立新案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松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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