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强章、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9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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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9649号案件名称
谢强章、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谢强章;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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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196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强章,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县,现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三元里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吴显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尧敬,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颖双,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谢强章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5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强章、被上诉人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尧敬律师、兰颖双实习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强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2019年5月,在不告知不协商的情况下搭建铁棚,报警后停建,说是领导指示。大概过了一个月左右,在谢强章不知情的状况下完成了工作,并贴告示“自行车停放处”。谢强章向搭铁棚的人说不要张贴该告示。二、2019年7月份把垃圾桶放置7号、8号楼主通道旁,谢强章就拉回原处,并让摆放人员反映给其领导,也有说广州政府有规定垃圾桶摆放对住户距离要求。9月中旬就在谢强章家门口张贴不给谢强章停车后果自负等字眼告示。谢强章有上学院大楼找领导协商,但都被保安拦止。2020年5月11日开学送两个高中孩子上学,进不了车,谢强章报警处理。三、2020年4月底有人对7号、8号楼主通道进行道路施工,完成怎样只有天知道(因为拆花基下水道被堵等现象)。5月底发现家的窗口下有陌生俩男子在拉线谋划,谢强章表明是房屋户主,他们想做什么大家要沟通。6月1日,谢强章看见他们在砌砖,就要求不要砌砖,并报警。警察来到也说双方要协商协调好。6月2日他们继续砌砖,谢强章报警处理,还是要求协调协商。但谢强章等到的是6月3日,他们又在砌砖,谢强章要求他们停止砌砖并报警,警察迟迟未到。在谢强章维护下水道过程中他们在不停拍照,谢强章说不要拍并过去想要求清除所拍时,就说谢强章要打他,他报警。警察到了说处理打架的事,他说肚子痛被谢强章打的,谢强章说没有打他,他要是有病赶快看,没有带钱谢强章可以给人道一下。由于谢强章的手指前一天拆砖和清建筑废料时受伤(手给警察也看了),怕水泥凝固得快,所以找了根木棍拆那砖块。接警员询问情况,谢强章如实反映,警员说只有上访。后有警察说帮调解一下,让谢强章回去等通知。6月8日早上8点多派出所来电通知谢强章去调解,到派出所时却对谢强章进行审讯。之后让谢强章回家等候调解通知。6月13日派出所说调解失败。四、原有的草坪及谢强章种了10多年的花草都被药喷死,谢强章的小孩流了三天鼻血。他们掀谢强章盖水沟的瓷块并打烂,拆原有的挡土墙。谢强章每次制止他们都有报警的,警察每次也跟他们说叫其或者学院领导前来沟通协调认可才能施工,但从来都没有。谢强章住在这里不断被扰乱日常的工作和生活。在一审中,法官让谢强章表态可不可以建,谢强章要求协调协商,其他问题表示谢强章的关切,不沟通不协商是不可能同意施工的。至于提及禁止谢强章的车辆停放,判决书上没有表达。望法院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作出有理有节的判决,还谢强章清白。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辩称,一、7号楼的绿化带是在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建设用地的红线范围内及管理下,谢强章在一审确认其不是7号楼的权利人,故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有权对该绿化带进行维护,谢强章不得阻扰。二、谢强章自认其长期与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的领导存在矛盾,其出于个人私怨,给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造成损失。三、由于谢强章的破坏,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与施工方进行了结算,绿化带还没有完成,是谢强章的行为造成。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谢强章向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支付各项损失8260元;2、谢强章不得阻止、妨碍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对绿化带(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三元里大道99号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7号楼旁)进行维护施工;3、谢强章向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作出书面赔礼道歉。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据2020年6月8日谢强章作为被询问人的询问笔录显示,谢强章陈述:“2020年6月8日10时30分许,我来到派出所民警通知我过来派出所处理6月3日在三元里大道社会主义学院我与一个男子发生纠纷的事情。2020年6月3日上午,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我在外面,我老婆打电话给我,说那个人还在我们窗台大约40-50公分左右的位置下面铺砖。她说她也报了警,我就回来了。看到有一个男子在我窗台下还在砌砖,把排水沟打开,蚊子较多,因为我们窗台外面都是我们这栋楼的公摊面积有二百二十三点几平方米是属于我们这栋楼业主的。别人是没有权利处理使用的。这段时间以来,总是有人在那里铺砖施工。将我房子的墙都打烂了。因为影响到我家,所以我不让他们施工。但是他们不停劝阻,还是施工,所以6月1日至3日这几天,我都是将他们施工的砖都推开,不让他们施工。当天我在我家门口拿起一根长约一米二左右的木方,用它来将那个施工人砌的砖推倒,我在推的时候,那个施工的人就用手机拍摄我,我就很生气,跟他说不要拍。我就向他走过去,我左手拿的木方,用左手手掌前部拍到那个施工人员的左侧胸口,拍了两下,我只是想制止他不让他拍摄。当时那个人就说我打了他,他报警,然后来了派出所,那个男子又去看病,直到今天派出所民警找我来派出所处理这件事。”民警问及谢强章有否动手打人,谢强章回答:“我没有打人,只是制止他不让他拍摄我,手拍到他胸口。”民警问及谢强章是否有用木方打对方,谢强章回答:“没有,我是推砌的砖时拿的木方,我不会用他打人。”据2020年6月8日龙沛林作为被询问人的询问笔录显示,龙沛林陈述:“2020年5月27日,我带工程队按社会主义学院工程在院内开始进行花基施工,当时建好一部分后发现被人推倒了,但是不知道是谁做的。到6月1日,我又发现重新建好的部分花基又被弄掉了,但当时并没有人和任何人起冲突。6月3日10时许,我正在三元里大道社会主义学院内宿舍楼前,按工程规划继续进行花基的施工。我刚砌好砖,旁边住在一楼的一户人就出来说不让我们砌。我已经和他们解释过这个工程开始之前有张贴公告,是正规施工。后来一楼那户人的一名男子出来就骂我们,然后拿了一根长约1米3长的木棍,将我刚砌好的花基弄倒,我就和他理论,他将木棍拿走以后就过来用手指着我骂,然后用拳头打了我胸口,打了几拳我记不清楚了。后来我报警,警察到场将我们带到派出所。我去了医院,医生诊断是胸部挫伤,胸部CT未见明显外伤,我现在还是胸口痛,胸闷,心慌,头晕。”据2020年6月8日龙树新作为被询问人的询问笔录显示,龙树新陈述:“2020年6月3日11时30分左右,我在社会主义学院做泥水工砌砖,有一户人家回来了,一男一女,那名男子手拿一棍木棍把我们砌的砖给撬翻了,我老乡龙沛林见有人把砖给撬翻就拿手机拍对方,该男子就说你拍我做什么,是不是想死,那名男子就冲向龙沛林过来,因为我当时在龙沛林的前面,龙沛林在我身后,我就听到几下打人啪的声音,我回头看时,发现龙沛林用右手捂住胸口,双方都分开距离,然后我老乡龙沛林就打110报警,后就有民警到场了解情况,就把他们带到派出所处理了。”2020年6月3日,广东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提交《报告》,内容为:“我司参加贵学院的园林绿化改造工程项目,因本公司员工在7号楼旁边砌筑花基挡土墙时遇到贵学院居民多次损坏我司砌筑的挡土墙及阻拦我司人员继续施工,导致损失施工材料及施工人员窝工。损失材料及窝工人员报价如下:5月27日损失材料20米*63米/元=1260元;6月1日损失材料500元,窝工3工日每个工日500元,窝工合计损失2000元;6月2日损失材料500元,窝工3工日每个工日500元,窝工合计损失2000元;6月3日损失材料1000元,窝工4工日每个工日500元,窝工合计损失3000元,合计:8260元。”2020年6月8日,广东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载明:“我司参加贵学院的园林绿化改造工程项目,我司在2020年5月26日进场施工小区周边排水沟砌筑档土墙,我司人员龙沛林、龙树新在7号楼旁边砌筑花基档土墙20米已完工,人工费加材料1260元,但当晚被贵学院居民拆除,6月1日我司安排龙沛林、龙树新、林国均3人施工砌筑已基本完工,但遭遇到居民阻拦,窝工1天,6月2日继续安排龙沛林、龙树新、林国均3人施工砌筑已基本砌好,但又遇居民阻拦窝工1天,6月3日再次安排龙沛林、龙树新、林国均、林有霞4人砌筑挡土墙已基本完成,又遇居民阻挡窝工1天,合计窝工10工日。”根据监控视频显示,2020年6月3日上午10时55分左右,龙沛林与其他工人一同在社会主义学院宿舍7号楼通道旁砌砖,谢强章出现并要求龙沛林停止施工,后谢强章从楼内拿出一根木方将龙沛林砌的砖撬开。龙沛林用手机拍摄谢强章撬砖过程,谢强章发现后走向龙沛林提出异议。双方因此理论,谢强章用手拍龙沛林胸口三至五下,后双方继续争执,谢强章继续拆除龙沛林砌好的砖块。该视频中显示7号楼旁的指示牌上张贴有告示。龙沛林于2020年9月3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谢强章向龙沛林支付各项损失共计2078.08元(医疗费453.08元、误工费1500元、交通费125元);2、谢强章向龙沛林作出书面道歉。一审法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0)粤0104民初40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谢强章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龙沛林赔偿医疗费453.08元、误工费501元、交通费100元;二、驳回龙沛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为证明其与广东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承包关系,提交了改造方案(图片)及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甲方)与广东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乙方承包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园林绿化改造工程住宅小区及停车场花基砌筑、种植绿化、地面植草砖铺装(具体承包内容详见施工图和清单),工程造价168028.82元,开工日期:2020年5月26日,竣工日期:2020年6月14日。甲方将工程款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二)乙方将本工程施工完毕后,甲方须在两天内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与乙方进行工程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款项给乙方(乙方需在三个月的工程保养期内免费负责本工程的日常保养直至草皮及其它植物正常生长)。(三)工程结算: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的造价验收后一次性进行结算。如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返工,甲方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经有关部门审定后赔偿由此而造成乙方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材料积压等的损失,窝工人工费500元/工日。《工程预算》载明住宅小区旁边及正门右边小球场花基砌砖双面批荡的单价为63元/平方米。谢强章称其对绿化改造方案没有意见,但认为上述证据与其无关。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为证明其向广东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施工款的情况,提交了:1、第一期结算单,载明结算总价为128760.96元,其中住宅小区7号楼旁边花基砌砖双面批荡(物料损失)的单价为63元/平方米,共计3150元;住宅小区7号楼窝工费用每工日500元,共计5000元。2、办公费用报销单,载明2020年7月16日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向广东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28760.96元。谢强章认为上述证据与其无关,无法确认。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为证明其已在施工范围内张贴公告,提交了一张日期为2020年6月2日的《告示》,内容为:“为美化大家环境,现学院对大院内花坛、绿化等进行了维修养护,请大家爱护大院内公共环境,不要随意破坏。”谢强章称其没见过该《告示》。一审法院于2021年4月8日到现场进行勘查,谢强章所住的房屋位于社会主义大院住宅小区内7号楼首层,现场可见谢强章房屋的东、南、西面为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计划施工的位置。谢强章称若在房屋的东、南、西面外围施工成隔壁大楼完工的状态,则会在靠近房屋的排水渠房设置约20CM高的挡土墙,而且会将地面抬高,这样会导致积水,而且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要施工应跟谢强章协商,故不同意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设置挡土墙。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称其施工前已张贴了施工公告,现大院内其他位置已经施工完成,只有7号楼外围的位置尚未施工完毕。一审庭审中,经一审法院释明,谢强章明确表示不申请对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主张的损失项目进行评估。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发包给广东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的7号楼首层东、南、西面的绿化带位置并非属于谢强章专有部分,谢强章对该位置并不享有所有权。广东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对7号楼周边实施涉案绿化改造工程过程中,谢强章进行阻扰并拆毁已修筑好的挡土墙,其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要求谢强章不得阻止、妨碍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对社会主义大院7号楼绿化带进行维护施工,以及要求谢强章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为证明其实际损失,提交了施工合同、结算单及付款凭证,谢强章虽对损失费用的证据表示无法确认,但谢强章既明确表示不予评估,亦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反驳,故一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对损失费用进行审查。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窝工人工费为500元/工日,工程预算表亦载明住宅小区旁边及正门右边小球场花基砌砖双面批荡的单价为63元/平方米。工程的结算单和付款凭证的计算方式和数额符合上述约定的损失赔偿标准,一审法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从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提供的结算表中可见,“住宅小区7号楼旁边花基砌砖双面批荡(物料损失)”共计3150元;“住宅小区7号楼窝工费用”共计5000元,两者合计8150元,该数额与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主张的8260元及此前广东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不符,应以8150元为准。因本案非人格权纠纷,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要求谢强章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八)项,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一、自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谢强章不得阻扰、妨碍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对绿化带(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三元里大道99号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7号楼旁)进行维护施工;二、谢强章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赔偿损失8150元;三、驳回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负担5元,谢强章负担20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三元里大道99号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7号楼旁的绿化带不属于谢强章房屋的专有部分,谢强章对该绿化带不享有所有权,故谢强章不得阻止、妨碍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对该绿化带进行维护施工。谢强章阻止、妨碍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对该绿化带进行维护施工,并因此造成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经济损失的事实,有相关的监控视频、施工人员及谢强章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相关施工合同、结算单及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予以认定正确。因此,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诉请谢强章不得阻止、妨碍其对该绿化带进行维护施工及赔偿其经济损失,合法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正确。谢强章对此提出上诉,但并无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故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根据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的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范围系谢强章阻止、妨碍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对上述绿化带进行维护施工并造成损失的事实,故谢强章在上诉事实和理由中提出的搭建铁棚和摆放垃圾桶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作审查。综上所述,谢强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谢强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庞智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江亭利书 记 员 林美欣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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