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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斌、冯翠灵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3民初3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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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03民初3989号
  • 案件名称

    王建斌、冯翠灵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邢台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建斌;冯翠灵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3民初3989号原告:王建斌,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栋,河北日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翠灵,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王建斌与冯翠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王建斌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01元,减半收取计50.5元,由原告王建斌负担。审 判 员 尹同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尹文涛书 记 员 贾春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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