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斌、冯翠灵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3民初3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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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03民初3989号案件名称
王建斌、冯翠灵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邢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建斌;冯翠灵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3民初3989号原告:王建斌,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栋,河北日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翠灵,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王建斌与冯翠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王建斌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01元,减半收取计50.5元,由原告王建斌负担。审 判 员 尹同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尹文涛书 记 员 贾春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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