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江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11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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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11221号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江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天燕;江君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11221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64年08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江某,女,汉族,1985年08月0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江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闫平平 二О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丹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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