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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康忠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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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995号
  • 案件名称

    李勇、康忠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勇;康忠军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995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XXXX,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701024XXXX。被执行人:康忠军,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中原镇XXXX,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740704XXXX。申请执行人李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02民初56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康忠军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勇借款本金12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康忠军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及本案执行费80元。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通过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司法查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199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峰审判员  冯 超审判员  张世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柯贤慧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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