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晋宁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51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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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5128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晋宁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晋宁;北京搜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朝阳门第二分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51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搜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朝阳门第二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地下一层B区。负责人徐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梦璇,女,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韦子旋,女,1995年5月18日出生,壮族,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王晋宁,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忻州市七一北路开莱国际社区。北京搜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朝阳门第二分公司与王晋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4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65.044506万元及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晋宁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房屋一套,并向首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保险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晋宁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被执行人王晋宁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公积金,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公园东街社区居委会发出了被执行人调查函。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润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丁梦宇书 记 员 李宇彤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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