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清、成都易步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5执8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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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5执8933号案件名称
张永清、成都易步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永清;成都易步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5执8933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清,男,1967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成都易步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一段155号4栋20层2001号。法定代表人龙梦。张永清与成都易步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成青劳人仲委案字(2020)第0158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7517.24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青劳人仲委案字(2020)第0158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丽审判员 吕琨审判员 王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宇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5执8933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清,男,1967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成都易步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一段155号4栋20层2001号。法定代表人龙梦。张永清与成都易步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成青劳人仲委案字(2020)第0158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7517.24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青劳人仲委案字(2020)第0158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丽审判员 吕琨审判员 王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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