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正根、浙江凯迪袜业有限公司等吴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81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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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818号之三案件名称
陆正根、浙江凯迪袜业有限公司等吴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陆正根;浙江凯迪袜业有限公司;吴为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81执81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陆正根,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凯迪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1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154622760。 法定代表人:吴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吴为明,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陆正根与被执行人浙江凯迪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袜业公司)、吴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81民初7057号民事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陆正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凯迪袜业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陆正根50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28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260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吴为明对被执行人浙江凯迪袜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的300000元借款、相应利息及律师代理费156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7550元、执行费766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吴为明住所地对被执行人吴为明下落、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亦到被执行人凯迪袜业公司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凯迪袜业公司所有的×××号车辆,本院已另案登记查封;被执行人凯迪袜业公司名下浙F0002号小型轿车,本院另案已依法处置,但尚不足以支付该被执行人涉案的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被执行人凯迪袜业公司名下坐落于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经编一路25号的不动产,本院另案已依法处置,扣除优先费用后,因另案申请执行人已对该被执行人提出破产审查申请,故对被执行人凯迪袜业公司前述财产处置剩余款项及银行账户存款作为破产财产一并移送破产审查。被执行人吴为明名下坐落于海宁市海洲街道凯旋景苑11幢301室房产,本院已依法拍卖处置,但所得款项尚不足以实现抵押权;被执行人吴为明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本案申请执行人经参与分配受偿58381元;另被执行人吴为明方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清偿17006元。截至2021年9月18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75387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凯迪袜业有限公司、吴为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凯迪袜业有限公司、吴为明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凯迪袜业有限公司、吴为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81执8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宗强 审判员周敏 审判员徐晓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林晋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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