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凤蕾、李宝奎等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冀1181民督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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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81民督2号案件名称
张凤蕾、李宝奎等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凤蕾;李宝奎;刘秀娟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81民督2号申请人:张凤蕾。被申请人:李宝奎。被申请人:刘秀娟。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支付令发出前,申请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600元,由申请人张凤蕾负担。审判员 李朋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士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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