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建军、张梦龙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4执5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404执561号案件名称
蔡建军、张梦龙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蔡建军;张梦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4执561号申请执行人:蔡建军,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执行人:张梦龙,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执行蔡建军与张梦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照规定向本院报告、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对该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的执行措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支付宝、财付通账号等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7日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人认可本院执行行为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志保审判员 孟凡华审判员 陶继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倩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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