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浩南、雍月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4872号之五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202执4872号之五案件名称
胡浩南、雍月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胡浩南;雍月强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2执4872号之五申请人:胡浩南,男,1994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被执行人:雍月强,男,199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执行胡浩南与雍月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皖0202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雍月强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凤蕾、李宝奎等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冀1181民督2号 下一篇 袁雪锋、杨雪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22执14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