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卫华与鸿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保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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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执保570号案件名称
李卫华与鸿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樟树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卫华;鸿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570号申请人:李卫华,男,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芳香,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鸿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李卫华与被申请人鸿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鸿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保险单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鸿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鸿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蒋旺旺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570号申请人:李卫华,男,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芳香,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鸿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李卫华与被申请人鸿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鸿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保险单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鸿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鸿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蒋旺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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