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旭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7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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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7332号案件名称
重庆旭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重庆旭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7民初7332号 原告:重庆旭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书院巷白塔街205号底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YXUCW7Q。法定代表人:黄代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仕君,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姣,该公司员工。被告:唐杰,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重庆旭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旭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旭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旭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旭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旭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董文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晴 法官助理 龙海俊 书 记 员 刘诗绮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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