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培、毛斌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2执保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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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2执保61号案件名称
李培、毛斌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韶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培;毛斌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82执保61号申请保全人:李培,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被保全人:毛斌,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本院在审理李培与毛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了(2021)湘0382民初5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毛斌银行存款5.5万元或者查封、冻结毛斌名下价值等同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立案保全,内网发起总对总查控,已查封被保全人毛斌名下位于长沙市望城经开区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已查封毛斌名下车牌号为湘C×××××、湘C×××××的车辆,查封期限两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保全人李培与被保全人毛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李湘沅书 记 员 王依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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