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州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祥融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1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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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1149号案件名称
凤台县州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祥融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凤台县州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祥融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1149号申请执行人:凤台县州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凤城大道西段北侧体育场西门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MA2R9Y0C5L。法定代表人:陈海滨,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祥融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凤台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MA2MWJ4M2D。法定代表人:李晓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凤台县州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祥融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0421民初180号法律文书,于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11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 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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