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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冬卜、王朝祥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81民初1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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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81民初1257号
  • 案件名称

    李冬卜、王朝祥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李冬卜;王朝祥;衡水轩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刘彦斌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81民初1257号原告:李冬卜。原告:王朝祥。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轩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彦斌。原告王朝祥、李冬卜与被告刘彦斌、衡水轩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晟科技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冬卜、王朝祥撤诉。案件受理费3904元,由原告李冬卜、王朝祥负担。审判员  李朋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高士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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