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冬卜、王朝祥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81民初1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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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81民初1257号案件名称
李冬卜、王朝祥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冬卜;王朝祥;衡水轩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刘彦斌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81民初1257号原告:李冬卜。原告:王朝祥。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轩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彦斌。原告王朝祥、李冬卜与被告刘彦斌、衡水轩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晟科技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冬卜、王朝祥撤诉。案件受理费3904元,由原告李冬卜、王朝祥负担。审判员 李朋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高士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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