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祥、梁文涛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732财保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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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732财保59号案件名称
田祥、梁文涛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赤城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田祥;梁文涛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732财保59号申请人:田祥,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赤城县。被申请人:梁文涛,女,199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赤城县。申请人田祥与梁文涛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申请人田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保全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田祥撤回诉前财产保全处理。审判员 李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田国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免或者免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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