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志果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81执15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381执1540号案件名称
河南东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志果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邓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河南东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志果;张言华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81执154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东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重阳,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耀天,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高志果,女,汉族,1973年8月1日出生,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张言华,男,汉族,1979年3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河南东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志果、张言华为追偿权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381民初88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告高志果、张言华偿还原告河南东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付本金、利息、逾期借款罚息及违约金共计58609.06元。因被执行人高志果、张言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东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6月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5001元,依法扣划支付申请执行人。2.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不动产及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3.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三、2021年8月10日已向被执行人高志果、张言华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也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已查明的财产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高志果、张言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东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员 常新执行员 张**执行员 李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创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祚国、永昌县城关镇美事多超市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624号 下一篇 田祥、梁文涛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732财保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