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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欢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21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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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21637号
  • 案件名称

    刘欢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刘欢;北京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桔科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21637号申请人:刘欢,女,汉族,1986年7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北京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7号4层401室。法定代表人:陈晓丹。被执行人:北京桔科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甲28号五层28-10-504。法定代表人:胡伊虹。本案在执行刘欢与北京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桔科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仲裁一案中,发还申请执行人17860.65元,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793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丛 喆审判员 韩毅强审判员 曹彦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胡 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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