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泥船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邵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61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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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61298号案件名称
上海康泥船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邵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上海康泥船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邵波案件缘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61298号原告:上海康泥船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人民村XXX号XXX号门。法定代表人:唐根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佘雪晴,上海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波,男,1982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上海康泥船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邵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康泥船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康泥船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佳琳书记员 刘辛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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