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长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微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034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0347号案件名称
西安长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微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西安长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微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广告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0347号 原告:西安微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蕾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茜,女,该公司员工。被告:西安长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小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微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长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23日向原告送达了《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西安微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白 剑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蕾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