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彰武县群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2执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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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执614号案件名称
阜新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彰武县群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彰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阜新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彰武县群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22执614号申请执行人:阜新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园路87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彰武县群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彰武县解放大街。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某,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申请执行人阜新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彰武县群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彰武县人民法院(2020)辽0922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4月01日向王某、彰武县群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王某、彰武县群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王某、彰武县群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将王某、彰武县群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査控系统査询王某、彰武县群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王某、彰武县群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王某、彰武县群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王某、彰武县群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阜新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18998091.3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ー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彰武县人民法院(2020)辽0922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本裁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林审判员 孟凡旭审判员 赵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天枫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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