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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彰武县群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2执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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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执614号
  • 案件名称

    阜新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彰武县群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彰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阜新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彰武县群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22执614号申请执行人:阜新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园路87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彰武县群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彰武县解放大街。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某,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申请执行人阜新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彰武县群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彰武县人民法院(2020)辽0922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4月01日向王某、彰武县群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王某、彰武县群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王某、彰武县群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将王某、彰武县群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査控系统査询王某、彰武县群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王某、彰武县群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王某、彰武县群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王某、彰武县群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阜新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18998091.3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ー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彰武县人民法院(2020)辽0922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本裁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林审判员 孟凡旭审判员 赵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天枫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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