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如燕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3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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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3451号案件名称
方如燕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方如燕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3451号被执行人:方如燕(PHUONGNHUYEN),女,1992年2月6日出生于越南,瑶族,高中文化,现住越南。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20)皖0421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由审判业务庭移送执行。该被执行人为外籍人士,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不到其身份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34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怡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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