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建、石文娟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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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523号案件名称
高建、石文娟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高建;石文娟;石文娟;高建;汉中缙颐置业有限公司;汉中缙颐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5执523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缙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石某某,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0)陕0725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汉中缙颐置业有限公司与高某、石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高某、石某某共同向汉中缙颐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其垫付的款项198394.43元。高某、石某某共同向汉中缙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83.07元。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4330元、保全费1520元。逾期,高某、石某某未履行。汉中缙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高某、石某某名下在金融机构有零星存款,在工商、证券、土地、车辆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另案【(2021)陕0725执198号】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高某名下登记的位于勉县XX街道办事处XX大道XX城XX号楼XX层XX室的房屋,拍卖款为293280元,执行中共有四件执行案件参与对该房屋拍卖款的分配。经合议庭合议,本案获得分配款133847.45元。其中,汉中缙颐置业有限公司领取执行款131967.45元,申请执行费1880元由高某、石某某负担。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目前高某、石某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其限制消费进行惩戒。经约谈,汉中缙颐置业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暂时不能处置,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亦未发现谢海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 审 判 员 王 彪 审 判 员 封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助理 杜 辉 书 记 员 张 珂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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