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斌峰与深圳市滋博堂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7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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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7683号案件名称
袁斌峰与深圳市滋博堂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袁斌峰;深圳市滋博堂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产品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17683号 原告:袁斌峰,男,199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深圳市滋博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不规则联社区邱屋二巷3号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FYDP2E。法定代表人:朱春华。原告袁斌峰诉被告深圳市滋博堂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袁斌峰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斌峰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斌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斌峰负担。 审 判 员 彭 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方 腾书 记 员 赵丹丹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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