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袁斌峰与深圳市滋博堂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768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7683号
  • 案件名称

    袁斌峰与深圳市滋博堂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袁斌峰;深圳市滋博堂食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产品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17683号 原告:袁斌峰,男,199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深圳市滋博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不规则联社区邱屋二巷3号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FYDP2E。法定代表人:朱春华。原告袁斌峰诉被告深圳市滋博堂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袁斌峰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斌峰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斌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斌峰负担。  审 判 员  彭  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方  腾书 记 员  赵丹丹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