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静容、邓志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9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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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9306号案件名称
韦静容、邓志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韦静容;邓志凌;韦文雄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930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韦静容,女,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定榜,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邓志凌,女,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祖恒,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雪,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韦文雄,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韦静容因与被上诉人邓志凌、韦文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40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韦静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韦静容向邓志凌偿还本金2787250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上诉费由邓志凌承担。事实和理由:涉案程序有瑕疵,韦文雄、韦静容并没有下落不明无法送达,韦文雄于2019年8月2日因涉嫌犯罪被抓获,于2019年8月22日被执行逮捕,一直羁押在深圳市看守所,并没有下落不明无法送达。韦文雄、韦静容已经偿还邓志凌5期利息71250元,约定利息月息2.5分,高于年利率24%。韦静容认为偿还的高出年利率24%的金额应当抵扣借款本金,共62750元,因此上诉认为一审判决韦文雄、韦静容承担2850000元及相应利息不妥,应改判为偿还本金2787250元及相应利息。邓志凌发表答辩意见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韦文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发表意见。邓志凌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韦文雄、韦静容立即向邓志凌偿还借款本金2850000元和利息(从2019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确认邓志凌有权从依法处分韦文雄名下广州市天河××××房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本案确认的所有债权;3.判令韦文雄、韦静容向邓志凌支付诉讼保全担保费2850元;4.韦文雄、韦静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邓志凌在庭审中称其与韦文雄、韦静容是朋友关系,韦文雄、韦静容提出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其借款,由于借款金额较大故邓志凌要求韦文雄、韦静容做房屋抵押担保。邓志凌与韦文雄、韦静容于2019年3月21日签订借款合同并于同日办理房屋抵押手续,办理房屋抵押手续时韦静容也在场,因房屋仅登记在韦文雄名下,故备案登记时韦静容没有签名。双方约定签订合同后交付借款,当场向韦文雄转账2600000元后因银行系统提示不能再转账,所以委托案外人汤作能向韦文雄转账100000元,后其与韦文雄、韦静容协商次日再转剩余的款项,韦文雄、韦静容同意并出具了借款借据,次日其再向韦文雄转账剩余的150000元。借款后韦文雄、韦静容每个月通过共同的朋友向其偿还现金71250元,一共还了5个月,直至2019年8月20日,故诉请从2019年8月21日起算利息。在本案诉讼过程中,邓志凌向一审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一审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2019)粤0104民初408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韦文雄、韦静容名下价值285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邓志凌负担。为证明其主张,邓志凌向一审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无原件核对)。显示韦文雄、韦静容是夫妻关系。2.《借款合同》。载明“甲方:韦静容、韦文雄,乙方:邓志凌;乙方向甲方出借资金,金额为贰佰捌拾伍万元正(小写¥2850000元);借款期限为自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6月20日止;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借款利率为月息2.5%;若甲方违约,甲方承诺对本合同约定下的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还款责任,并承担因违约而产生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以及一切法律经济责任,清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归还本金、利息、提前结清补偿金、逾期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查询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上述费用统称为“实现债权费用”)。甲方处有韦静容、韦文雄的签名并按捺指纹,乙方处有邓志凌的签名并按捺指纹,合同签订日期为2019年3月21日。3.《借款借据》。内容为韦静容、韦文雄因资金周转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贰佰捌拾伍万元整(小写¥28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止,用于资金周转,月息2.5%;若在2019年6月20日前未归还上述借款及相关利费,除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包括本息、复利、罚息等)外,愿意承担因逾期还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本人确认在签订本借据时已收到上述的借款。借款人处有韦静容、韦文雄的签名并按捺指纹,落款日期为2019年3月21日。4.《借款合同》(复制自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内容为借款人(甲方)韦文雄,出借人(乙方)邓志凌,乙方向甲方出借资金贰佰捌拾伍万元正(小写¥28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未约定借款利率等。借款人处有“韦文雄”签名并按捺指纹,出借人处有“邓志凌”签名并按捺指纹,签订日期为2019年3月21日。5.《抵押合同》(复制自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内容为抵押权人(甲方)邓志凌,抵押人(乙方)韦文雄,主债务为借款本金人民币大写贰佰捌拾伍万元整(¥2850000元);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依约归还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从属费用的,甲方有权依法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等。甲方处有“邓志凌”签名并按捺指纹,乙方处有“韦文雄”签名,签订日期为2019年3月21日,抵押物为天河××××房(产权人韦文雄,建筑面积99.06,评估价值416万元)。6.不动产登记证明。产权证号为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9731号,显示天河××××房的抵押权人为邓志凌,义务人为韦文雄,最高债权数额为人民币2850000元。7.中国工商银行汇款电子回单。显示邓志凌通过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2×××80)于2019年3月21日向韦文雄名下兴业银行账户(账号62×××16)分三次转账合计2600000元;2019年3月22日,邓志凌通过上述银行账户再向韦文雄上述银行账户转账150000元。8.汇款凭证。显示案外人汤作能于2019年3月21日通过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账户(账号62×××60)向韦文雄上述的兴业银行账户转账100000元。9.案外人汤作能出具的《声明书》及身份证。内容为案外人汤作能确认其受邓志凌委托于2019年3月21日向韦文雄的银行账户汇款100000元,该笔款项是邓志凌出借给韦文雄的,其不会向韦文雄追讨此笔款项,与韦文雄无其他经济往来。10.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邓志凌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2×××80)自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期间的交易明细,显示该账户于2019年3月21日向韦文雄名下兴业银行账户(账号62×××16)分三次转账合计2600000元;2019年3月22日,该账户再向韦文雄上述银行账户转账150000元。此外,该账户与韦文雄、韦静容之间没有其他往来款。11.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承保明细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及广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显示邓志凌在本案中为申请财产保全韦文雄、韦静容名下财产,购买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此支出了2850元。12.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显示位于天河××××房的房产所有权人为韦文雄,2019年3月21日韦文雄、邓志凌申请持房产证抵押,2019年3月25日核准登记。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邓志凌为证实韦文雄、韦静容向其借款的事实,提供了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案外人汤作能出具的声明书、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而韦文雄、韦静容未答辩也未提交反驳证据,就本案现有证据及情形亦无显示虚假诉讼,故采信邓志凌的主张,对双方借贷关系予以认定,邓志凌已向韦文雄、韦静容交付借款,韦文雄、韦静容应依约共同向邓志凌偿还借款。关于利息。邓志凌与韦文雄、韦静容约定月利率为2.5%,已超出年利率24%但未超过年利率36%,对于韦文雄、韦静容已自愿履行完毕的利息部分不予干预。现邓志凌自认韦文雄、韦静容自借款后每个月偿还利息71250元(2850000元×2.5%),利息偿还至2019年8月20日,虽邓志凌未能举证证明详细的还款情况,但韦文雄、韦静容放弃诉讼权利,故采信邓志凌的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邓志凌与韦文雄之间约定合同期限内借款利息的利率为每月2.5%,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现邓志凌诉请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合法有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邓志凌提交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及存档于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足以证明韦文雄为本案债务提供其名下的天河××××房作为担保,邓志凌与韦文雄在房管部门办理了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邓志凌是上述房产的抵押权人,故邓志凌在本案债权范围内对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邓志凌的诉请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诉讼保全担保费。根据邓志凌与韦文雄、韦静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如韦文雄、韦静容违约应承担邓志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现韦文雄、韦静容逾期还款,邓志凌在本案中为申请财产保全向保险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支出2850元,该款应由韦文雄、韦静容偿还,邓志凌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自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韦文雄、韦静容应向邓志凌偿还借款本金2850000元及相应利息(计算方式:自2019年8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如韦文雄、韦静容未按第一项判决履行,邓志凌有权从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韦文雄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房的房产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三、自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韦文雄、韦静容应向邓志凌偿还诉讼保全费用2850元;四、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邓志凌已预付),由韦文雄、韦静容负担。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124元,由韦文雄、韦静容负担。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诉讼程序问题。经审查,一审法院将本案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通过邮寄送达方式按韦文雄住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岗路34号大院4号之一进行送达,该邮件被退回法院后,一审法院以公告送达方式,以及按韦文雄的户籍地址广州天河××××房房再次送达上述法律文书,韦静容已签收该邮件。一审法院诉讼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本案利息利率问题。在二审庭审中,韦静容主张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利率按2分月息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经审查,邓志凌与韦文雄、韦静容是在2019年3月21日签订涉案借款合同,其中约定月息利率为2.5%。对于韦文雄、韦静容在2019年8月20日前已支付的利息部分,因未超过年利36%,没有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本院不予调整。关于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根据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本案一审受理时间为2019年9月25日,故本案不应适用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利率标准上限。韦静容上诉主张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综上所述,经审查韦静容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124元,由上诉人韦静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叶嘉璘审判员 汤 琼审判员 张 淼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许 宁书记员 邱明凤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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