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裕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李洪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722民初1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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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722民初1725号案件名称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裕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李洪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裕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李洪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722民初1725号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裕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法定代表人:廖冠男,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红彦,女,该公司职工。被告:李洪波,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裕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裕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裕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裕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裕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冯相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梁志勋书 记 员 黄海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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