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1、赵某2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804民初3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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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3831号案件名称
赵某1、赵某2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赵某1;赵某2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804民初3831号原告:赵某1,男,200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法定代理人:卢某(原告赵某1的母亲),女,现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赵某2,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原告赵某1诉被告赵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丁玉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赵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37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是:原告母亲卢某与被告原为夫妻关系,2004年生育婚生子赵某1,2015年1月29日因感情破裂于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男方赵某2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支付到儿子初中为止。等儿子上高中、大学后男方需每月支付1万元抚养费,支付至儿子结婚为止。但被告从未支付抚养费,截止2021年4月已经欠付抚养费37万元,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赵某2未做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母亲卢某与被告赵某2原为夫妻关系,××××年××月××日生育婚生子原告赵某1。2015年1月29日原告母亲卢某与被告赵某2经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赵某1由母亲卢某抚养,被告赵某2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支付到儿子初中为止。等儿子上高中、大学后男方需每月支付1万元抚养费,支付至儿子结婚为止。原告自述被告赵某2从未向其支付抚养费。庭审中,原告自愿将抚养费标准降至每月2000元,并且要求被告以后按此标准支付抚养费。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被告赵某2作为原告赵某1的父亲理应对赵某1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按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实际生活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被告赵某2应支付抚养费158000元。被告赵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主张也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和证据予以抗辩,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向原告赵某1支付2015年2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所欠的抚养费158000元。二、被告赵某2从2021年9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赵某1抚养费2000元至赵某1十八周岁止。抚养费给付方式:每年上半年的抚养费12000元于当年1月5日前一次付清,下半年的抚养费12000元于当年7月5日前一次付清;2021年9月至12月的抚养费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玉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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