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渤海新区瑞盈物流有限公司、中铁雄安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9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903号案件名称
沧州渤海新区瑞盈物流有限公司、中铁雄安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沧州渤海新区瑞盈物流有限公司;中铁雄安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903号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瑞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MA0DKFNC3Q。法定代表人:李华江,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涛,河北海岳(渤海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铁雄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高速引线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9MA0A4NG375。法定代表人:吴延江,执行董事。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瑞盈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雄安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998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瑞盈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瑞盈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铁雄安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99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周洪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峻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维熙、北京悦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0执3225号 下一篇 曾刚买卖合同纠纷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川0504司惩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