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刚买卖合同纠纷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川0504司惩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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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4司惩151号案件名称
曾刚买卖合同纠纷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曾刚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21)川0504司惩151号被罚款人:曾刚,男,1981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执行四川省美春物资有限公司与昭通市龍源商贸有限公司、陈伟、曾刚、邓义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曾刚拒不报告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曾刚罚款500元,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主动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21)川0504司惩151号被罚款人:曾刚,男,1981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执行四川省美春物资有限公司与昭通市龍源商贸有限公司、陈伟、曾刚、邓义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曾刚拒不报告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曾刚罚款500元,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主动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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