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维熙、北京悦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0执3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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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0执3225号案件名称
李维熙、北京悦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维熙;北京悦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0执3225号申请执行人:李维熙,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地下铁道运营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北京悦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552536214,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政府路2号097室。法定代表人:邹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维熙与被执行人北京悦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2019)津0110民初892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1160.06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暂申请终结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10执32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文捷审判员 刘冠球审判员 庞丽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楠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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