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玉文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25执1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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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25执1035号案件名称
廖玉文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虞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廖玉文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25执1035号申请执行人:齐洪兵,男,汉族,1980年1月1日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执行人:廖玉文,男,汉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兴县。本院在执行齐洪兵与被执行人廖玉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豫1425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廖玉文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齐洪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廖玉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廖玉文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至今都未查到被执行人廖玉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齐洪兵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廖玉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2021年7月20日委托当地法院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廖玉文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四、2021年7月20日委托当地法院在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廖玉文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五、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廖玉文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齐洪兵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廖玉文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齐洪兵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廖玉文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廖玉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齐洪兵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425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廖玉文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齐洪兵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廖玉文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齐洪兵发现被执行人廖玉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洪兵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陈海彦审判员丰新华审判员史远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李师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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