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鹏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1221财保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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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1财保24号案件名称
金鹏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泉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金鹏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21财保24号申请人:金鹏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礼兵,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露露,广东东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焕林,广东东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临泉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金鹏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泉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一案,申请人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临泉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47254.05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临泉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47254.05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财产。(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号:13×××36)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金鹏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文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冯 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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