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涛、沈阳金道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2民初9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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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民初9649号案件名称
王涛、沈阳金道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涛;沈阳金道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2民初9649号原告王涛,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委托代理人房昱,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金道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5838781805,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创新路155-5号203室。法定代表人肇华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解华,女,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574269367N,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3-1号。负责人宋建新,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周阳,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工作人员,住沈阳市皇姑区。原告王涛与被告沈阳金道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涛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14.00元,减半收取8,707.00元,及保全费4,649.00元,由原告王涛承担。(以下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勇人民陪审员 杨 娇人民陪审员 王 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庞艾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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