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锦凤、唐海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1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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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1727号案件名称
张锦凤、唐海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锦凤;唐海霞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1727号原告:张锦凤,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唐海霞,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锦凤诉被告唐海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锦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锦凤负担。审 判 员 夏 雨人民陪审员 梁鹏飞人民陪审员 夏顺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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