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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握军与吴绪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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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686号
  • 案件名称

    方握军与吴绪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方握军;吴绪康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686号申请执行人:方握军,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江县。被执行人:吴绪康,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江县。关于方握军与吴绪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的(2020)湘0626民初24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绪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方握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绪康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40000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25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吴绪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4月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在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进行了调查。通过上述措施,发现位于平江县长寿镇××路的房产[权证号:第××号]登记在被执行人吴绪康(共有权人:张某某)名下,本院于2021年5月7日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但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对该房产进行拍卖。2021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吴绪康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15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对申请执行人方握军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5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40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吴绪康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方握军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626民初24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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