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苏正雷、王涛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296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2961号
  • 案件名称

    苏正雷、王涛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苏正雷;王涛;潘安广;韩杰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2961号被执行人:苏正雷,男,1978年3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王涛,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潘安广,男,1977年8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执行人:韩杰,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执行苏正雷、王涛、潘安广、韩杰罚金及违法所得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421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利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生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