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峰、谢爱启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81民初6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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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81民初6792号案件名称
李玉峰、谢爱启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玉峰;谢爱启;张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81民初6792号原告:李玉峰,男,汉族,1965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红庄、周藏藏(实习),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爱启,男,汉族,1973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被告:张辉,男,汉族,1982年7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8号高和蓝峰大厦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817155858。法定代表人:李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杰,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18633X2。法定代表人:尤程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亚飞、邱鹏,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玉峰与被告谢爱启、张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原告李玉峰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玉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9元(已减半),由原告李玉峰负担。审判员 程亚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安楠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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