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帝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秦振强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5民终3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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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民终3671号案件名称
河南帝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秦振强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河南帝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秦振强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民终36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帝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1号1号楼2单元14层1405号。法定代表人:路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利军,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振强,男,199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建周,安阳市林州市博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喜根,系秦振强父亲。上诉人河南帝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秦振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案由),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581民初3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581民初39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帝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87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魏文联审判员 苗 飞审判员 杨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高静月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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