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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佳佳、魏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豫0703民申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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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03民申8号
  • 案件名称

    马佳佳、魏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马佳佳;魏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马佳佳,女,汉族,1980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魏江,男,汉族,1988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现住新乡市。再审申请人马佳佳因与被申请人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20)豫0703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马佳佳申请再审称,自2017年至2020年双方合作买卖二手房,通过卡号62×××20的中国银行卡互相转账,银行卡交易明细显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的卡还多转款477350元。2019年12月8日至2020年4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账900000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转账259350元,也是倒二手房的转款,不是借款。申请人于2021年7月找到该卡,属于新的证据,且交易明细可以证明申请人不欠被申请人钱,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故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魏江提交了申请人出具的借条和申请人马佳佳认可尚欠借款本金76万元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申请人马佳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自己出具借条的行为后果,再审称双方合作二手房期间关系互相转账,不存在借款关系,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故申请人再审的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马佳佳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马佳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红丽审判员  范梅红审判员  邹 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泽豫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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