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春燕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民终5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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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民终5862号案件名称
吕春燕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吕春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钱滨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民终58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春燕,女,1979年12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滨,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郭少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彬,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凤凰东路80号。负责人:王晓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良,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吕春燕因与被上诉人钱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5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经本院审查,一审法院存在未告知当事人对本案书记员杨青源是否申请回避的情况,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59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吕春燕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汤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朱龙臻书 记 员 周 玮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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